他人不法侵害自己權利的行為,若符合民法第184條[1]則稱為侵權行為。
民法第187條第1項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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