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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台南縣大灣高中99 學年度高中部公民與社會科教師甄試試題卷#5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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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9年 - 台南縣大灣高中99 學年度高中部公民與社會科教師甄試試題卷#5565 |
科目:
公民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9年 - 台南縣大灣高中99 學年度高中部公民與社會科教師甄試試題卷#5565
年份:
99年
科目:
公民
建建在自己的部落格上散布對仔仔不實的言論,並以文字公開侮辱仔仔。針對建建的 行為,下面的說明何者正確?
(A)建建的行為侵害到《刑法》所欲保障的個人法益,需負擔刑事責任
(B)在自己的部落格發表論述,屬言論自由的範圍,不涉及法律責任
(C)建建在其部落格發表對仔仔的論述,屬於公開傳輸權的合理使用範圍
(D)建建的行為妨害了仔仔的名譽,因此僅需負擔民事上損害賠償的責任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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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pole~zero
B2 · 201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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