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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9年 - 台南縣大灣高中99 學年度高中部公民與社會科教師甄試試題卷#5565 | 科目:公民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9年 - 台南縣大灣高中99 學年度高中部公民與社會科教師甄試試題卷#5565

年份:99年

科目:公民

建建在自己的部落格上散布對仔仔不實的言論,並以文字公開侮辱仔仔。針對建建的 行為,下面的說明何者正確?
(A)建建的行為侵害到《刑法》所欲保障的個人法益,需負擔刑事責任
(B)在自己的部落格發表論述,屬言論自由的範圍,不涉及法律責任
(C)建建在其部落格發表對仔仔的論述,屬於公開傳輸權的合理使用範圍
(D)建建的行為妨害了仔仔的名譽,因此僅需負擔民事上損害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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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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