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三條 本法第四條第三項所定熟悉原住民族語言文化之相關人員,指具備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
一、曾修習大專校院開設之原住民族語言文化課程四學分以上者。
二、曾參加政府辦理或已立案機構開設之原住民族語言文化研習課程七十二小時以上者。
三、著有與原住民族語言文化相關著作者。
四、於原住民事務相關機關、團體從事原住民族語言文化工作二年以上者。
資料來源:
http://ylacepa.e-land.gov.tw/b_p13/b_page_13_3.htm
這是已經修改又刪除的條文
http://www.edu.tw/files/site_content/EDU01/EDU9725001/20050128/9437-3.pdf
可以去看看^^&
從事原住民族教育之相關人員,應熟悉原住民族語言文化,下列那一個不能當做熟悉原住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