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之淵源論,英美法系屬於不成文法系,單就美國法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有一部成文聯邦憲法 
(B)尚無行政程序法典 
(C)1803 年 Marbury v. Madison 一案,樹立了州法優先原則 
(D)非常重視公法與私法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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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76), B(291), C(322), D(196), E(0) #365056

詳解 (共 6 筆)

#505550
一八零三年,聯邦最高法院在〈馬伯里訴麥迪遜〉(Marbury v. Madison)一案建立了司法違憲審查制度,使法院有權審查聯邦立法或各州憲法及立法是否符合聯邦憲法,而可在判決中宣告其所認定違憲的州憲法和各級立法無效,並依遵從前例的原則,使該一判決的認定對於一切法院具有拘束力,這一來,法院乃無異取得了決定法律效力的最終權力。美國法律因為普通法傳統和司法違憲審查制度,而使法院的活動較之立法備受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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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7574


蓮花,美國是沒有司法二元的區分,指的是沒有行政法院,不是沒有行政法喔。


補充


(B) 尚無行政程序法典。(有,美國在1946年頒定了行政程序法)


 


 


 


(C)1803Marbury V.Madison一案樹立了州法優先原則。(樹立的是1司法審查權、2權力分立原則兩項)


 


 


  1. (D)非常重視公法與私法的區分。(司法二元主義~以大陸法系和歐陸法系國家為主,英美法系並沒有)


 


:英美法系無『行政法院』,所以稱司法一元論,無公法與私法的區分。


 


 


 


 


 


Q:Marbary V.Madison?


  馬伯利訴麥迪遜案是美國最高法院於1803年判決的一個案例,馬伯利由於上屆政府的疏失而未收到『太平紳士(爵位)』的委任狀,而繼任政府(政黨輪替)的國務卿麥迪遜則拒絕發給其委任狀,依據當時之「司法法」的規定,最高法院對此具有初審管轄權,,於是馬伯利即向最高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得到委任狀。最高法院裁定馬伯利應該獲得委任狀,但同時首次運用司法審查權,判定「司法法」因為違憲而無效(意思馬伯利本來應得到委任狀,但『司法法』違憲,兩邊不得罪),理由是根據美國憲法第三章第二節最高法院對此案並不具有初審管轄權,而僅具有上訴管轄權,故將案件撤銷,雖然馬伯利最終並未得到其委任狀,但美國最高法院得以在避免與行政權正面衝突的情形下確立了對憲法的解釋權(司法審查權),由此開始司法權成為制衡行政權和立法權的第三種權力(參照維基百科全書中關於馬伯利訴麥迪遜一案之背景說明)


  司法審查制度源於美國。


  馬歇爾:司法權有解釋憲的權力。(即司法審查權)


  馬伯利訴麥迪遜一案,帶給後世美國法學上的是什麼?


  1司法權應擁有司法審查權,就是對憲法擁有解釋的權力(或稱權力分立原則)


  2確立權力分立原則。


 


資料來源:上陳傑老師課堂的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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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461
美國法制有一部成文聯邦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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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3885

43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是經由: 
(A)美國憲法原本賦予 
(B) 1803 年的「馬布利控告麥迪遜案」(Marbury vs. Madison)所建立 
(C)國會立法規範 
(D)總統與國會協商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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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358
B選項,美國不是不成文法律,為何B選項不是對的,有人可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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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6772
法源是法律淵源簡稱,一般可區分為直接...
(共 163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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