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甲於民國100年3月1日接到否准處分後,隨即再一次提出歸化申請,結果在民國100年3月25日再一次收到內容相同的另一個否准處分,若甲欲提出救濟,其訴願期間的起算日應為:3月2日
訴願法第14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若是重複處分 以第一次收到的VA主
VA到達翌日起算30天內
情況: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品性端正,無犯罪紀錄」者,得申請歸化。甲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