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修改應使國民預知其修改之目的並有表達意見之機會,故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