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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內對於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編列規定為:
(A)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
(B)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C)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D)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164條規定之限制
公職◆憲法
-
99 年 - 99 基層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575
答案:
D
難度:
非常簡單
0.926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XiaoPin Xie
高一上 (2012/04/07)
教育文化經費之支出、補助及獎助
,
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八十六年增修憲法時,將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加以排除。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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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內對於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編列規定為: (A)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