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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憲法本文對於人身自由保障的規定中,關於二十四小時移送審問的限制,主要是針對何機關?
(A)逮捕拘禁機關
(B)審判機關
(C)監獄機關
(D)辯護機關。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
1F
MM 大四上 (2024/01/24)
第 8 條
  1.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2.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3.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4.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憲法本文對於人身自由保障的規定中,關於二十四小時移送審問的限制,主要是針對何機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