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48 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因為占用空地(空地是誰都可以使用的權利)導致(其他人不能停車)→損害到他人權利→權利濫用另外若是有人真的佔用空地(前提是公有地,非私有地!很多1樓騎樓產權是屬於大樓或1樓私有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2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五、興修房屋...
民法 第 148 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因為占用空地(空地是誰都可以使用的權利)導致(其他人不能停車)→損害到他人權利→權利濫用另外若是有人真的佔用空地(前提是公有地,非私有地!很多1樓騎樓產權是屬於大樓或1樓私有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2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盆栽)。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十一、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之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行為人在行人穿越道,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加倍處罰。→可以拍照錄影檢舉!但請注意容易引起鄰里糾紛,請務必留意人身安全!法規引用網址:民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我們有時會看到部分一樓住家,白天將盆栽移至屋外占用門前小空地,以便於晚間停車之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