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人民申請戶籍登記時,若其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時,先如何認定其出生地..-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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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GRACE 大三下 (2015/11/04)
名 稱: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 20 條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註冊地、 國籍登記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為出生地。  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 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