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工保險適用於何種年齡的勞工?
(A)年滿十四歲以上、六十歲以下
(B)年滿十四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
(C)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
(D)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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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7), C(95), D(92), E(0) #253151

詳解 (共 5 筆)

#930517
似乎是有改過法規
我找到的答案也是15~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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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425

為什麼案答不是D?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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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591
第 9 條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 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第 9 條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 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第 9 條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 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第 9 條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 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

    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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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6283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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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162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麻煩阿摩答案改(D),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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