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教育基本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 10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我國地方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的法令依據是( (A)教育基本法(B) 九年一貫課程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