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教育基本法」,於民國88年6月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復經總統於同年6月23日公布實施,開啟了我國教育發展及教育行政運作的新境界;「教育基本法」的內容一共有17 條,其中第十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我國地方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的法令依據是 (A)國民教育法 (B)教師法 (C)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