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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2. 我國普通法院採三級三審的審判制度,其中最高法院原則上為第三審法院。但有些涉及小額訴訟事件雙方爭執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多少元以下,無法上訴至最高法院或有第二次上訴之機會?
(A)新臺幣5萬元
(B)新臺幣10萬元
(C)新臺幣50萬元
(D)新臺幣100萬元


答案:B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Grace Chen 高三下 (2013/01/12)
您好: 這個題目我也選D,看了2F的解答,去查民事訴訟法第436-8,解題關鍵是「小額訴訟事件」,以下法條就提供您參考了,如果 有錯誤,還請高手指點。 小額訴訟程序:第436-8條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簡易程序:第427條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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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F
目標平均85up 大二下 (2022/02/20)

但有些涉及小額訴訟事件雙方爭執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多少元以下,無法上訴至最高法院或有第二次上訴之機會?

45F
晴。 大一上 (2022/07/28)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第 436-8 條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第 466 條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

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46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1/31)

(0880115) (增訂)

民事訴訟法

第 436-8 條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理由

一、本條係新增。

二、為使民眾就其日常生活中所發生之小額給付請求事件,能循簡便、迅速、經濟之訴訟程序獲致解決,以提昇國民生活品質,爰增訂小額程序。

三、凡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十萬元以下者,應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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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我國普通法院採三級三審的審判制度,其中最高法院原則上為第三審法院。但有些..-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