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48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應如何處理? (A)不予受理 (B)仍應受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