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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4. 所稱之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二者,就下列關於此二者之比較與描述,何者正確?
(A)所謂之消滅時效若當事人並未加以主張援用,則法院仍然應當依據職權,親自將之援用,以作為裁判之依據
(B)除斥期間者,乃指權利所預定存續之期間,此一期間過後,權利當然消滅,但若當事人重新主張,則該期間許以展期,故不屬於不變期間之一種
(C)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二者在比較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於民法上設有一般規定,以請求權可行使時或為行為時充作起算點;除斥期間之起算點,除於各該法條有所規定外,未設有一般性之規定,解釋上乃以權利完全成立之時作為起算點
(D)消滅時效所消滅之權利多為形成權;除斥期間所消滅之權利多為請求權


答案:C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Ling Grace 高三下 (2012/01/22)
  消滅時效 除斥期間 對抗 請求權 形成權 產生 抗辯權 ×延展 有中斷、不完成之規定 不得展期 時效 1個月~15年 6個月~10年 主張 非經當事人援用,法院不得職權援用 法院得職權調查(就算當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godman396 小一下 (2015/08/09)
有人能解釋一下消滅時效的意思嗎?謝謝。
5F
agostodos 大一上 (2015/11/11)
消滅時效的意思就是說,因為長期間不行使權利,而使請求權減損效力的時效制度。例如租金的消滅時效是五年,我跟你租房子,可是沒有付租金,依法律你可以要求我付租金,但如果我耍賴皮五年內都沒有付你租金,過了五年,雖然你還是有要求我付租金的權利(債權並未消滅),但是我(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因為已經過了消滅時效(五年)。

這一類型的另外一個考點就是,雖然時效完成,但是債權人仍得請求給付,只是說債務人得拒絕之。
6F
蜻蛉 高三下 (2017/03/07)

(A)所謂之消滅時效 除斥期間若當事人並未加以主張援用,則法院仍然應當依據職權,親自將之援用,以作為裁判之依據 


(B)除斥期間消滅時效者,乃指權利所預定存續之期間,此一期間過後,權利當然消滅,但若當事人重新主張,則該期間許以展期,故不屬於不變期間之一種 


(C)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二者在比較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於民法上設有一般規定,以請求權可行使時或為行為時充作起算點;除斥期間之起算點,除於各該法條有所規定外,未設有一般性之規定,解釋上乃以權利完全成立之時作為起算點 


(D)消滅時除斥期間所消滅之權利多為形成權;除斥期間消滅時效所消滅之權利多為請求權


34. 所稱之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二者,就下列關於此二者之比較與描述,何者正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