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所謂之消滅時效 除斥期間若當事人並未加以主張援用,則法院仍然應當依據職權,親自將之援用,以作為裁判之依據
(B)除斥期間消滅時效者,乃指權利所預定存續之期間,此一期間過後,權利當然消滅,但若當事人重新主張,則該期間許以展期,故不屬於不變期間之一種
(C)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二者在比較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於民法上設有一般規定,以請求權可行使時或為行為時充作起算點;除斥期間之起算點,除於各該法條有所規定外,未設有一般性之規定,解釋上乃以權利完全成立之時作為起算點
(D)消滅時效除斥期間所消滅之權利多為形成權;除斥期間消滅時效所消滅之權利多為請求權
34. 所稱之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二者,就下列關於此二者之比較與描述,何者正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