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第 17 條 1 中華郵政公司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其發行之郵票廢止之。但應於一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2 持有前項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
持有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A) O(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