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之申請,其有效期限為何?
(A)自申請之日起以一個月為限
(B)自申請之日起以二個月為限
(C)自申請之日起以六個月為限
(D)不受時間限制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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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6), B(407), C(130), D(1667), E(362) #240566
統計: A(386), B(407), C(130), D(1667), E(362) #240566
詳解 (共 7 筆)
#663993
| 第一百七十六條 | 各類掛號函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收件人地址未變更,得申請寄交其地址之各類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 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之申請,應由收件人以書面填明下列事項,向相關郵局辦理。 一、收件人之姓名。 二、收件人之原地址。 三、收件人之改投地址。 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郵局接受申請辦理查證時,得請申請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第一項申請掛號函件改投事項,不受第一百七十條有關時間及次數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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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9058
這不是外勤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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