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之申請,其有效期限為何?
(A)自申請之日起以一個月為限
(B)自申請之日起以二個月為限
(C)自申請之日起以六個月為限
(D)不受時間限制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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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6), B(407), C(130), D(1667), E(362) #240566

詳解 (共 7 筆)

#663993
第一百七十六條各類掛號函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收件人地址未變更,得申請寄交其地址之各類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
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之申請,應由收件人以書面填明下列事項,向相關郵局辦理。
一、收件人之姓名。
二、收件人之原地址。
三、收件人之改投地址。
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郵局接受申請辦理查證時,得請申請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第一項申請掛號函件改投事項,不受第一百七十條有關時間及次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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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9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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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營業規章-第一百七十六條(修正)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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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0805
除原收件地址為i郵箱之郵件及各類掛號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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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9929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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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9930
原本題目: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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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9058

這不是外勤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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