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某雇主因擔心所雇用之勞工不聽指揮或中途離職,於是扣留該受雇人之證件,約定在雇傭關係結束時就會同時歸還。對於上述雇主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雇主可能已經觸法,該受雇者可尋求法律協助取回證件 
(B)雇主扣留證件雖具有強制性,但並不違背契約自由原則 
(C)雇主行為已侵害工作權,大法官會議可宣告此作法違憲 
(D)雇主扣留證件作為履行契約之保證,屬私法自治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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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9), B(5), C(23), D(21), E(0) #447130

詳解 (共 1 筆)

#1496684

雇傭契約雖屬於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原則適用之範疇,但為保障契約中居於弱勢的一方,政府仍訂定相關法律如《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等對契約自由加以限制,以保障受雇者之權益。(B)、(D)雇主的行為已經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不屬於私法自治之範疇。 (C)大法官會議主要針對法律是否違背憲法精神進行解釋,而非針對個人的違法行為宣告違憲。雇主的行為已侵害受雇者的工作權,受雇者可尋求法律途徑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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