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件地址細地面層以外樓層之郵件,應如何投遞?
(A)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者,得交其收領
(B)地面層僅設置受信設備者,平常郵件投入受信設備
(C)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或補付欠資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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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22), C(36), D(6761), E(0) #231953

詳解 (共 3 筆)

#1161486
第 24 條
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郵件,依下列方式投遞:
一、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者,各類郵件得交管理服務人
    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二、無法依前款規定投遞、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而僅
    設置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者,平常郵件投入受信設備,掛號郵件
    及欠資郵件,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或補付欠資。
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無法依前項規定投遞者,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
關投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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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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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9242

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24 條 
1 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郵件,依下列方式投遞:

一、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郵件收發處者,各類郵件得交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二、無法依前款規定投遞、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而僅設置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者平常郵件投入受信設備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或補付欠資

2 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無法依前項規定投遞者,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投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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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95512
未解鎖
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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