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 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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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專科以上 分 學校&中央
高級中等以下分 縣(市) 省(市) 中央
針對選項B與C第 29 條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但有關委員本校之申訴案件,於調查及訴訟期間,該委員應予迴避;其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針對選項D
第 30 條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分級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兩級。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縣 (市) 、省 (市)及中央三級。
教師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教師申訴規定之敘述何者是正確的? (A)各級學校校長,得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