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且未獲宣告緩刑者
(B)褫奪公權未復權者
(D)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第 十四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教師聘任後有下列何者情形者,學校得依教師法之規定給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