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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教育基本法第二條規定教育權的主體為何者?
(A)人民
(B)學生
(C)學校
(D)家長。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
1F
先讓我進複試 大一上 (2017/02/06)

第 1 條
為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確立教育基本方針,健全教育體制,特
制定本法。

第 2 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
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
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
、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第 3 條
教育之實施,應本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原則,以人文精神及科學方法,
尊重人性價值,致力開發個人潛能,培養群性,協助個人追求自我實現。

第 4 條
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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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法第二條規定教育權的主體為何者?(A)人民(B)學生(C)學校(D)家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