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阿摩線上測驗
1F
|
2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2/09/04)
大學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第 7 條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156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7、9、10 條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