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訂頒「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規定,各級學校於發現有重大違規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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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Shu Hsuan Yan 高一上 (2012/05/27)
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授權於九十三年八月五日訂定發布,為配合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修正本辦法之必要,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 名稱修正:將本辦法及相關條文之名稱,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由「各級學校」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名稱及修正條文第二條至第十一條) 二、 增列「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配合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將重大違規學生或特殊行為學生通知對象及參加家庭教育的對象,增加「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修正條文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 三、 對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二項之通知方式及通報主體...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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