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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共有一物之所有權,通稱為:
(A) 分別共有
(B) 公同共有
(C) 區分所有
(D) 部分共有


答案:A
難度: 簡單
2F
龜龜 高一上 (201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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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相對於單獨所有而言,意指數人共同享有一物之所有權,此數人稱為共有人,該物稱為共有物。若共有人所共有者為權利等無體財產權(例如債權)時,則為準共有。共有按形態又可分為分別共有和公同共有兩種,日耳曼法上尚有村落共同體之共有型態稱為總有,不過現已不存於法律規定之中。原則上,單獨所有物之所有權為較單純且不易生紛爭之所有型態,因此共有關係並不被樂見其長久存續,而各國法律之規定也多傾向儘可能消滅共有關係,使物回復單獨所有之型態。
一、分別共有
是共有的基本型態,大多數的共有關係均屬分別共有,是指數人就其應有部分(俗稱持分,是分別共有的基礎)對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權。分別共有是羅馬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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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龜龜 高一上 (2012/10/10)
1.分別共有也可以用在建築物,如甲乙合資購買廠房。

2.分別共有,分,應有部分與共用物,

區別所有,則,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

兩者概念雷同,不同在於區別所有僅適用於建築物,且是構造上及使用上得區分為數部分,

由數人各有專有部分,並就共有部分比例享有所有權。

3.簡單記法,就是區分所有就是針對公寓大廈的!
4F
龜龜 高一上 (2012/10/10)
(((公同共有)))



A意義~

乃數人基於公同關係而共享有一物之所有權~



B成立~

1.基於當事人之契約~例如合夥契約~夫妻共同財產契約~

2.基於法律之規定~繼承遺產~



C公同共有之權力義務~

1.原則~應依其公司關係索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

2.例外~如無規定或約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權利之行使~

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



D分割之限制~

共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但繼承例外)



E公同共有物消滅~

1.公同關係之終止

2.公同共有物讓與

...................................................................................................................................

(((分別共有)))



A意義~

數人按其應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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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共有一物之所有權,通稱為:(A) 分別共有 (B) 公同共有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