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共有一物之所有權,通稱為:(A) 分別共有 (B) 公同共有 (..-阿摩線上測驗
2F 龜龜 高一上 (2012/10/10)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共有,相對於單獨所有而言,意指數人共同享有一物之所有權,此數人稱為共有人,該物稱為共有物。若共有人所共有者為權利等無體財產權(例如債權)時,則為準共有。共有按形態又可分為分別共有和公同共有兩種,日耳曼法上尚有村落共同體之共有型態稱為總有,不過現已不存於法律規定之中。原則上,單獨所有物之所有權為較單純且不易生紛爭之所有型態,因此共有關係並不被樂見其長久存續,而各國法律之規定也多傾向儘可能消滅共有關係,使物回復單獨所有之型態。 一、分別共有 是共有的基本型態,大多數的共有關係均屬分別共有,是指數人就其應有部分(俗稱持分,是分別共有的基礎)對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權。分別共有是羅馬法的...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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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 A意義~ 乃數人基於公同關係而共享有一物之所有權~ B成立~ 1.基於當事人之契約~例如合夥契約~夫妻共同財產契約~ 2.基於法律之規定~繼承遺產~ C公同共有之權力義務~ 1.原則~應依其公司關係索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 2.例外~如無規定或約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權利之行使~ 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 D分割之限制~ 共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但繼承例外) E公同共有物消滅~ 1.公同關係之終止 2.公同共有物讓與 ................................................................................................................................... (((分別共有))) A意義~ 數人按其應有部...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