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文化資產保存法對於人民私有古蹟之管理、處分、維修與買賣均有所限制,乃基於..-阿摩線上測驗
2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8/17)
(0351225 制定)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3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4/04/22)
(0940118 全文修正)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48 條 為保護或研究遺址,需要進入公、私有土地者,應先徵得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同意。 為發掘遺址,致土地權利人受有損失者,主管機關應給與合理補償;其補償金額,以協議定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遺址之發掘應先徵得土地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等之同意。 三、為彌補土地權利人因發掘遺址造成之損失,爰參酌氣象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第二項。
(1050712 全文修正)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54 條 主管機關為保護、調查或發掘考古遺址,認有進入公、私有土地之必要時,應先通知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因前...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