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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6. 文化資產保存法對於人民私有古蹟之管理、處分、維修與買賣均有所限制,乃基於憲法第 23 條的那一項規定?
(A)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B)避免緊急危難
(C)維護社會秩序
(D)增進公共利益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吳滄源 高二上 (2012/04/19)
古物‵古蹟視為每個人都有欣賞的權利,應以大眾人都可以觀賞的權.....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8/17)

(0351225 制定)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必要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3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4/04/22)

(0940118 全文修正)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48 條

為保護或研究遺址,需要進入公、私有土地者,應先徵得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同意。

為發掘遺址,致土地權利人受有損失者,主管機關應給與合理補償;其補償金額,以協議定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遺址之發掘應先徵得土地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等之同意。

三、為彌補土地權利人因發掘遺址造成之損失,爰參酌氣象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第二項。

 

(1050712 全文修正)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54 條

主管機關為保護、調查或發掘考古遺址,認有進入公、私有土地之必要時,應先通知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因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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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文化資產保存法對於人民私有古蹟之管理、處分、維修與買賣均有所限制,乃基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