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殖民臺灣,賦予總督極大權限,「臺灣總督得在其管轄區域內發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此規定見諸於:
(A)臺灣總督府條例
(B)六三法
(C)三一法
(D)法律第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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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331), C(6), D(3), E(0) #93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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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7055
「六三法」賦予總督制法權,而「三一法」則是因為總督有立法權而侵犯帝國議會的立法權的所謂「國會對策」,明定總督之律令不得牴觸本國的法令。「法三號」則以日本的國內法在台灣施行為原則,唯一例外是承認台灣總督的律令制定權,即總督可以因應台灣的特殊情形而制定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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