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四條 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以有價證卷為信託者,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力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不得對抗第三人以股票或公司之債券為信託者,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
有關信託財產之信託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以信託資金運用所取得之財產,仍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