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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有關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暫予收容外國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外國人受我國政府通緝,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 

(B)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
(C)受收容人無法遣送或經認定無暫予收容之必要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限定其住居所或附加其他條件後,廢止收容處分 

(D)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者,得延長收容至有效證件備齊後40 日止


答案:A,D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知的快樂~專注,堅定上榜! 高三下 (2015/05/31)
第38條(暫予收容之對象、期限及不暫予收容之處理)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入出國及移民署經依前項規定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後,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以不暫予收容為宜,得命其覓尋居住臺灣地區.....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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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pid kitten 大一上 (2017/06/28)

第38條

外國人受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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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ง •_•)ง 大三下 (2020/05/15)
(A)外國人受我國政府通緝,入出國及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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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ry 高二下 (2021/08/10)
 
(C)受收容人無法遣送或經認定無暫予收容之必要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限定其住居所或附加其他條件後,廢止收容處分 

 第 38-1 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暫予收容:
一、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二、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三、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四、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五、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六、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入出國及移民署經依前項規定不暫予收容,或依第三十八條之七第一項
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後,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收容替代處分,並
得通報相關立案社福機構提供社會福利、醫療資源以及處所。

入出國及移民署作成暫予收容處分,或法院裁定准予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
後,因收容原因消滅、無收容之必要或有得不予收容情形,入出國及移民
署得依職權,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後,釋放受收容人。

有關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暫予收容外國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