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文簽稿之一般原則,何者有誤:
(A)擬辦方式有先簽後稿、簽稿併陳及以稿代簽
(B)「簽」為幕僚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之依據
(C)「稿」為公文之草本,依各機關規定程序核判後發出
(D)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複雜,或非例行轉承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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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 B(221), C(223), D(2328), E(0) #198952

詳解 (共 5 筆)

#201524
(D)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轉承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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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219
(1)先簽後稿:      
甲、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      
乙、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丙、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丁、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戊、重要人事案件。      
己、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2)簽稿併陳:      
甲、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乙、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丙、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3)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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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073
(1)先簽後稿:

(1)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

(2)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3)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4)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5)重要人事案件

(6)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2)簽稿併陳:

(1)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2)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3)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3)以稿代簽:

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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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655

 

簡單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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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885

(D)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複雜,或例行轉承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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