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
第 30 條
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應為記名式。
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由受益人背書轉讓之。但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通知信託業,不得對抗該信託業。
有關共同信託基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得為記名式或無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