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48 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
但出生登記至遲 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有關出生之登記自事件發生或確定後,至遲應於幾日內為之? (A)二十日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