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 位 授 予 法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廿七日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
第 二 條 學位分副學士、學士、碩士、博士四級。副學士學位由專科學校授予,並得由大學授予;學士、碩士、博 士學位由大學授予。 前項各級、各類學位名稱,由各校定之,報教育部備查。
第二條之一 專科學校及大學設有專科部修讀副學士學位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實習 完畢,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授予副學士學位。
有關學位授予相關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正確? (A)大學得授予副學士學位 (B)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