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校長的任期規定下列何者為非(不考量特殊情況下)? (A)校長應為專任且採任..-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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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自達 小六上 (2010/11/30)
名 稱 國民教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 第 9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任期一任為四年。但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 但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經原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縣(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縣(市)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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