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院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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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8/07/31)
(A)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O) (B)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O) (C)法院因發見真實之必要或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行其職務(O) (D)訴訟程序因法院無管轄權而失效力(X;不因無管轄權而失效力) 刑事訴訟法 第 6 條 (牽連管轄)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