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393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4、26、47 條條文;增訂第 28-1 條條文特教法第47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有關特殊教育法( 102.01.23 修正公布)的條文內容,下列哪一項敘述錯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