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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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有修法,新條號,內容如下:
第127條(選舉法庭與再審)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
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
有關選舉、罷免訴訟之選舉法庭的審理,下列何者錯誤? (A)採合議制方式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