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元1896年日本頒行《六三法》,授權台灣總督有立法權。
台灣總督可以制定與日本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律令,如遇有緊急狀況時,甚至還可以事先發布律令,再送日本天皇敕裁。
六三法一直實施至西元1906年才被《三一法》所取代。
林獻堂等人推動「六三法撤廢運」,這是因為《》規定: 林獻堂等人推動「六三法撤廢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