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學生上課不守秩序,罰站時仍然繼續干擾上課,教師多次制止無效後,強拉該生,大聲責..-阿摩線上測驗
1F 給自己[讚]聲(111國中 大一下 (2016/05/31)
刑法 妨害自由包含奴役他人、強迫他人猥褻、性交、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恐嚇安全、入侵入宅、違法搜索等。 第 302 條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d)強拉應該還不到剝奪行動自由 資料來源:http://www.lawgov.org/law_law1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