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以比較標的價格經情況調整、價格日期調整,並比較分析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之差異後計算勘估標的之價格,稱為:
(A)成本價格
(B)比較價格
(C)試算價格
(D)收益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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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281), C(910), D(17), E(0) #277958
統計: A(7), B(281), C(910), D(17), E(0) #277958
詳解 (共 4 筆)
#489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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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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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法估價之程序如下: 一、蒐集並查證比較標的相關資料。 二、選擇與勘估標的條件相同或相似之比較標的。 三、對比較標的價格進行情況調整及價格日期調整。 四、比較、分析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間之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之差異,並求取其調整率或調整額。 五、計算勘估標的之試算價格。 六、決定勘估標的之比較價格。 前項第五款所稱之試算價格,指以比較標的價格經情況調整、價格日期調整、區域因素調整及個別因素調整後所獲得之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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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7915
比較法估價之程序如下:
一、蒐集並查證比較標的相關資料。
二、選擇與勘估標的條件相同或相似之比較標的。
三、對比較標的價格進行情況調整及價格日期調整。
四、比較、分析勘估標的及比較標的間之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之差異,並求取其調整率或調整額。
五、計算勘估標的之試算價格。
六、決定勘估標的之比較價格。
前項第五款所稱之試算價格(C),指以比較標的價格經情況調整、價格日期調整、區域因素調整及個別因素調整後所獲得之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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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試算價格之運用及內容↓
相關試算價格之運用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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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區域因素調整、個別因素調整或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內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大於百分之十五,或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總調整率大於百分之三十時,判定該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差異過大,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但勘估標的性質特殊或區位特殊缺乏市場交易資料,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
經比較調整後求得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應就價格偏高或偏低者重新檢討,經檢討確認適當合理者,始得作為決定比較價格之基礎。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
前項所稱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距,指高低價格之差除以高低價格平均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不動產估價師應採用三件以上比較標的,就其經前條推估檢討後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考量各比較標的蒐集資料可信度、各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價格形成因素之相近程度,決定勘估標的之比較價格,並將比較修正內容敘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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