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申訴權益
特殊教育法 第21條
對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如有爭議,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主管機關應提供申訴服務。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及其他學習權益事項受損時,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提供申訴服務。前二項申訴服務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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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事件
申訴對象
時間
鑑定、安置及輔導
主管機關
應自知悉或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提起申訴。
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
及其他學習權益事項受損
學校
根據民國九十八年修正公布的特殊教育法,當學生在學習、輔導、支持服務及其他學習權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