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
第 2 條 nn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n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n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n、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n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nn
根據民國88年頒布的「教育基本法」,下列何者是教育權之主體? (A)各級學校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