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二樓問題
A.「主旨」:為全文精要,以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應力求具體扼要。
B.「說明」:當案情必須就事實、來源或理由,作較詳細之敘述,無法於「主旨」內容納時,用本段說明。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經過」、「原因」等其他名稱。
C.「辦法」: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本段列舉。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建議」、「請求」、「擬辦」、「核示事項」等其他名稱。
根據現行公文程式條例,下列有關三段式公文(以「函」為例)的敘述,何者錯誤?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