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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根據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下列那一類勞工不得罷工:
(A)醫師
(B)教師
(C)自來水事業員工
(D)國營事業勞工


答案:B
難度: 簡單
1F
Justice Sol 國三下 (2013/10/03)
第 54 條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 設置糾察線。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 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 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 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機關(構)及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之範圍,由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 工作或有應變處置之必要,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

根據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下列那一類勞工不得罷工: (A)醫師(B)教師..-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