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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根據 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有關條約解釋之通則,以下敘述何者不正確?
(A)條約解釋應考慮條約之目的與宗旨
(B)條約解釋應依條約約文之用語所具有之特殊意義
(C)條約應善意予以解釋
(D)在特定條件下,條約解釋可使用補充資料,如討論條約之會議紀錄


答案:B
難度: 適中
1F
bear 國三下 (2014/01/02)
關於本公約內各項用語之規定不妨礙此等用語,在任何國家國內法上之使用或所具有之意義。
2F
JuiWen Huang 國二上 (2015/03/31)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解釋之通則)

一、條約應依其用語按其上下文並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義意,善意解釋之。

同公約第32(解釋之補充資料)

為證實由適用第三十一條所得之意義起見,或遇依第三十一條作解釋而:

(甲)意義仍屬不明或難解;

(乙)所獲結果顯屬荒謬或不合理時,為確定其意義起見,得使用解釋之補充資料,包括條約之準備工作及締約之情況在內

根據 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有關條約解釋之通則,以下敘述何者不正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