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利標作業手冊:
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及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辦理房地產之勘選者,其作業程序概述如下:(一)不論採購金額大小,無須於招標前報上級機關核准。屬未達公告金額者,為簡化作業,建議改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依序議價或比價,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不必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程序可予簡化,作業更有效率,且達相同效果。3(二)依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六條準備徵選文件。(三)辦理公開勘選公告。(應公開於工程會採購資訊網路,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四)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辦理。(...
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及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辦理房地產之勘選者,其作業程序概述如下:(一)不論採購金額大小,無須於招標前報上級機關核准。屬未達公告金額者,為簡化作業,建議改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依序議價或比價,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不必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程序可予簡化,作業更有效率,且達相同效果。3(二)依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六條準備徵選文件。(三)辦理公開勘選公告。(應公開於工程會採購資訊網路,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四)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辦理。(五)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審查。投標廠商家數無限制。縱僅一家廠商投標亦可開標。(六)辦理實地勘查,認定符合需要者。如欲採行協商措施,應預先於招標文件標示得更改之項目。如由廠商自行報列價格者,應將價格納為勘選範圍,不可因為勘選後有議價程序而認為不必將價格列為勘選範圍。(七)與適合需要者進行議價,或按適合需要序位,依序與二家以上之廠商辦理議價後決標。如已於招標文件訂明決標之固定金額者,則以該金額決標。但須注意議價程序仍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附註】本作業係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因非屬評選,無採購法第九十四條之適用,故毋需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及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辦理房地產之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