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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民事訴訟法關於法院職員迴避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該規定適用之對象,包括法官、書記官、通譯
(B)法官有第32條所述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
(C)聲請法官迴避經認為其聲請為正當者,不得聲明不服
(D)被聲請迴避之法官,得參與該聲請之裁定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娃娃醬 高二上 (2012/07/03)
第 35 條 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 能合議者,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之;如並不能由兼院長之法.....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6F
Kellygi Tsai 國二上 (2014/07/23)
第 32 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 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7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1/07/08)
(A)該規定適用之對象,包括法官、書記官、通譯(O)
(B)法官有第 32 條所述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O)
(C)聲請法官迴避經認為其聲請為正當者,不得聲明不服(O)
(D)被聲請迴避之法官,得參與該聲請之裁定(X;「不得」參與該聲請之裁定)
民事訴訟法 第 39 條 (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
本節之規定,於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 第 32 條 (法官之自行迴避及其事由)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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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1/30)

CH2  總則 法院 

法官應迴避 聲請書記官、通譯迴避 民事訴訟法關於法院職員迴避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 該規定適用之對象,包括法官、    聲請書記官、通譯迴避 (B)法官有第32條所述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 (C)聲請法官迴避經認為其聲請為正當者,不得聲明不服 第36條(聲請法官迴避裁定之救濟)
﹝1﹞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為抗告。       其以聲請為正當者,不得聲明不服 (D)被聲請迴避之法官,得參與該聲請之裁定 第35條(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 ﹝2﹞(法官迴避之聲請)。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得參與。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院   第二節  法院職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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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關於法院職員迴避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該規定適用之對象,包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