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關於法院職員迴避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該規定適用之對象,包括..-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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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Kellygi Tsai 國二上 (201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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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1/07/08)
(A)該規定適用之對象,包括法官、書記官、通譯(O) (B)法官有第 32 條所述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O) (C)聲請法官迴避經認為其聲請為正當者,不得聲明不服(O) (D)被聲請迴避之法官,得參與該聲請之裁定(X;「不得」參與該聲請之裁定) 民事訴訟法 第 39 條 (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 本節之規定,於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 第 32 條 (法官之自行迴避及其事由)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 查看完整內容 | |||
8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1/30)
CH2 總則 法院 法官應迴避 聲請書記官、通譯迴避 民事訴訟法關於法院職員迴避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 該規定適用之對象,包括法官、 聲請書記官、通譯迴避 (B)法官有第32條所述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 (C)聲請法官迴避經認為其聲請為正當者,不得聲明不服 第36條(聲請法官迴避裁定之救濟)﹝1﹞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為抗告。 其以聲請為正當者,不得聲明不服 (D)被聲請迴避之法官,得參與該聲請之裁定 第35條(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 ﹝2﹞(法官迴避之聲請)。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得參與。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