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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公布修正的教師法第十七條,新增哪一項教師應盡的義務?
(A) 擔任導師
(B)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C) 輔導或管教學生
(D)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答案:A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Angus Chen 大一上 (2012/03/15)
一定是因為大家職務選.....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曾顯智 大四上 (2012/07/28)

擔任導師
5F
楊竣宇 高二上 (2015/08/05)
擔任導師是義務,但非權利,意思是你今天想當老師,學校也不一定會讓你當,但當學校要你當的時候,你也不能推拖(理論上)。

教師法 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 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 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 法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前項第八款情形,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另其涉訟係 因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教師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

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公布修正的教師法第十七條,新增哪一項教師應盡的義務?(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