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55條,要約經拒絶者,失其"拘束力"。
故選項(A)是錯誤的選項!
建議答案更正為(A)、(C)。
155
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
154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 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156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民法關於要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效力 (B)貨物..-阿摩線上測驗